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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诉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监督案
时间:2022-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毛某系一名钩机车司机,2013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某市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施工中,将郑某部分房屋设施推倒损坏。郑某报案后,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立案。2017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毛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他人指使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毛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毛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2019年2月13日,省高级法院就郑某诉某市政府确认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审查认为,案涉合村并城改造项目是由该市人民政府主导实施的行政行为,毛某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市人民政府承担,而非毛某个人承担。同时,毛某虽客观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最后,行政处罚办案期限明显超期,公安机关主张的“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能成立。据此,2021年7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0月30日,该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意义:在政府主导实施的征收拆迁过程中,为实现行政征收目的,公民个人在行政机关组织下实施的具体拆除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应当认定为行政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个人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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