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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百货公司诉山东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时间:2022-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吕某原系某百货公司派驻大型连锁超市的专柜商品促销员,但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部三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吕某为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八级。山东省某市人社局根据吕某提供的百货公司出具的《聘用证明》《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三份证明材料,认定吕某属于工伤。百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与吕某无劳动关系,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并提交吕某书写的《保证书》,该保证书载明“这三份证明只用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及事故有关联的事宜均与百货公司无任何关系”。某市法院认为,因《保证书》与市人社局据以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份证明材料相互矛盾,导致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作出撤销该工伤认定,并责令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认定的终审判决。吕某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吕某与百货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向吕某曾经工作的连锁超市发出调查函,检察机关获取吕某确系百货公司派驻促销员的证据,证实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裁判错误。考虑到通过诉讼监督程序纠正仍需较长周期,相较而言,市人社局依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更为及时。检察机关遂与市人社局充分沟通、论证,同时向吕某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吕某了解案件情况后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市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依据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再次作出工伤认定。


检察机关了解到吕某离异无子女、收入低、生活条件差等情况后,对其展开司法救助和多项司法服务。一是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万元。二是咨询相关部门,帮助吕某办理残疾证,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三是协助市人社局对吕某开展就业指导,为其联系到离家较近的培训学校,并根据相关政策帮其申请政府补贴免费培训名额,帮助其通过提高职业技能,改善生活状况。


意义: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发现新证据的,从减轻当事人讼累出发,可以督促人社部门根据新证据作出认定。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措施,实行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有效结合,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解决当事人生活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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