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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时间:2022-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9年,王某被钱某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机械厂投资人。后因某机械厂涉及民事纠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王某被冒名注册登记的事实。后王某向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王某出具行政告知书,告知因无法进行核实,故作延期处理,后未给予其他答复。2019年4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工商核准登记。法院以登记行为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及企业设立核准登记和对举报申请撤销复查处理两个行政行为,王某起诉时未明确表达被诉行政行为是具体指向哪一个行政行为,法院未经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无锡市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强化跟踪问效,与法院沟通后达成共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王某被冒名登记事实,行政机关对冒名企业登记行为负有主动纠错职责,检察机关可继续通过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质性化解争议,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诉求。检察机关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纠错,撤销上述冒用王某名义的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转移到行政审批局履行,将该案移送该局处理。区行政审批局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撤销登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以上情况,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促进解决本案行政机关争议的问题。听证会后,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王某撤回再审请求,2021年6月28日,法院作出终结审查裁定。为统一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加强类案监督,与区法院会商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于此类因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作实质性审查的案件,由检法两家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

  意义:冒名企业登记不仅侵害他人姓名权,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债务纠纷,使得被冒名之人莫名背负连带之债,财产权益亦严重被侵害。登记机关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冒他人之名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主动纠错。检察机关抗诉后跟踪问效,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冒名企业登记,并会同法院就冒名企业登记裁判现实困境,共研裁判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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