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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复核公开听证 让司法更透明
时间:2020-12-25  作者:王谊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2月22日,忻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召开张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批准逮捕复核案件的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邢晋忻主持,邀请了市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崔玉平、人民监督员褚玉龙、张俊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系教授王高林、三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亚伟、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鑫、神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神池县检察院承办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神池县城区道路无证驾驶汽车,为逃避交警检查,逃跑过程中致一辆汽车受损、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经神池县检察院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复议维持,神池县公安局将本案提请忻州市院复核。

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期间,认真审核了证据,听取了侦查人员、原承办检察官、当事人的意见,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释法说理,深入剖析案件利弊,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制作了民事调解协议书,就刑事方面本案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问题,为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案件的指导作用,案件承办人决定提请院领导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与会期间,听证员与办案人员、当事人就案件细节进行了充分沟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危害程度,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程度需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行为、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以张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适当的,同时本案已达成民事调解,被害人得到了足额赔偿,张某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罪当其罚,体现了法律惩戒、教育感化的作用,对侦查取证、法律监督、公众普法教育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在充分听取各位听证员的意见后,案件承办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情况当场对张某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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