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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还是“1+1>2”?
时间:2018-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2”还是“1+1>2”?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邀请法学专家赴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捕诉合一”侧记
徐盈雁

 

  “捕诉分设”还是“捕诉合一”,不是简单的谁优谁劣,而是“1+1=2”还是“1+1>2”的问题。为做好这道“算术题”,7月19日至20日,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邀请8名法学专家,前往江苏省无锡市和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实地调研。两天时间的调研,专家们冒着酷暑,实地参观、座谈论证,各方观点激情碰撞,屡屡擦出思想火花。

  邀请刑诉法学界“大咖”走进基层检察院

  “我原以为无锡和苏州两地检察机关是在探索‘捕诉合一’,通过两天的座谈了解,发现这不是试点,不是‘演练’,而是真实情况就是这样做的,对我触动很大。”7月20日晚上过了7点,原本计划下午5点就结束的座谈会还在热烈进行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发言结束后,赶紧打开话筒,不知不觉又畅谈了近20分钟,竟无丝毫倦意。

  两天时间,调研组一行先后到无锡市检察院、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和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两级四个检察院,前后召开三场座谈会,法学专家、公安民警、刑辩律师、办案检察官等约90人次参加座谈……

  对于本次调研的背景,三场座谈会的主持人、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说,进入新时代,最高检党组把反贪转隶视为转机,在业已完成的司法改革基础上谋划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进一步完善检察工作体制机制。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选在内设机构改革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捕诉合一”。从“捕诉分设”到“捕诉合一”,改变了过去多数地方的做法,改变的动静不小,引起了实务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如何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回到实践,科学谋划深化司改,巩固改革成果,扩大改革成效?最高检以一种新的气象,主动邀请部分专家学者深入基层调研“采风”,了解实务中的理论问题,“概念”中的程序应用。于是,就有了这次调研之行。

  翻看调研组名单,邀请而来的都是刑诉法学界的“大咖”:除了前面提到的吴宏耀和张建伟,还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品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

  而调研地点的选择,也是费了一番心思:近年来,它们因案多人少等客观原因,或持续或陆续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比如,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自1996年建院以来,一直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立、运行一体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自2004年建院就成立了刑事检察科,采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

  法学专家带着问题有备而来,检察机关备好功课从容应答,一场“分分合合”的论证拉开帷幕。

  让最有发言权的基层检察官怎么想就怎么说

  加强顶层设计推陈出新,需要尽可能多地听一听基层和一线的声音,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的材料。

  “‘捕诉合一’的优势,基层检察官最有发言权。我希望最高检在推动‘捕诉合一’改革的过程中,能让基层检察官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在7月19日上午第一场座谈会上,刘计划发出这样的呼吁。

  7月19日下午第二场座谈会,童建明在主持时积极回应说:“下午的座谈会,我们希望能够讨论得更加具体一点。办案一线的干警对‘捕诉合一’的体会,可以结合你们办的案件谈一谈。你们是怎么想的,就怎么说。”

  参加座谈的检察官们认为,选择“捕诉合一”或“捕诉分设”,应该用检察产品的标准去衡量和检验,而更好更实的检察产品的标准是质量要硬、效率要高、效果要好。

  “‘捕诉分设’时感触很深的一点是‘有些证据为什么之前不取证’。取证工作往往陷入‘有机会的没条件、有条件的没机会’的怪圈。”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罗娜直言,“捕诉合一”后,谁捕谁诉,一人一案到底,既可避免“悔不当初”没取证,更能让承办人对案件“吃得更准”,做到慎捕敢诉。

  “2007年的时候,我们的案件量开始递增,递增幅度很大,当时的案件压力就像排山倒海一样。我对‘捕诉合一’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大大提高了效率。”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孙宁说,审查逮捕要阅卷,审查起诉也要阅卷,“捕诉合一”有利于避免重复劳动,加快节奏,提高效率。

  “捕诉合一”在提升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后,带来了怎样的办案效果?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林步东提供的一组数据也许能说明一二:审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逮捕率从2004年的95.9%降低至2017年的60.5%。

  针对“捕诉合一”是否会导致办案检察官滥用职权这一担忧,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官苏云姝在讲述了自己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后有感而发:“我深刻感受到,我们基层承办人面临着公安、法院、犯罪嫌疑人方、被害人方四方面外部监督,这些监督可能有时看不见,但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制约立刻显现。”

  现场请来了公安民警和刑辩律师

  倾听一线声音,不仅要听检察官们怎么说,也要听公安侦查人员怎么说。

  每场座谈会中,在一群“检察蓝”身旁,都出现了“公安蓝”的身影:三场座谈会共邀请了6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并发表意见,他们不约而同地对“捕诉合一”投下了“赞成票”。

  无锡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钱年青受邀参加了第一场座谈会:“从公安机关视角来看,我是主张‘捕诉合一’的。”钱年青为自己的“主张”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检察监督进入更早,指导办案更精准。“一对一联系后,有利于我们在提请逮捕阶段就收集更精准的证据,从而也提高了我们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钱年青说。

  受公安侦查人员发言的启发,洪浩当场提出了一个建议:希望在接下来的调研中,能听听律师界的意见和看法。

  就在7月19日下午举行的第二场座谈会上,洪浩的“愿望”就实现了:三名律师代表被邀请到了座谈会现场。在7月20日举行的第三场座谈会,另外两张律师新面孔如期而至。

  律师们的到来,为座谈会现场带来了更多的“控辩”味道。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苗这次站在了“控方”阵营:倾向于“捕诉合一”。她认为,“捕诉合一”后,律师将面对同一名检察官,既有利于沟通案件,也增大了辩护空间,辩护效果能够更容易地体现出来。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虽然不反对“捕诉合一”,但也毫不客气地点出了对“捕诉合一”的担忧。他表示,“捕诉合一”给辩护律师带来了一些影响,比如律师将在批捕、起诉、审判阶段面对同一名检察官,“如果说在批捕时我说服不了你,那么三个阶段我可能都说服不了”。

  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鲁苹说,她的一名当事人来问她,检察官怎么变脸这么快?在批捕阶段很温和,在起诉阶段一下严肃起来了。“我认为,这体现了检察官在不同办案阶段的不同思维方式,这恰恰是我们律师所期待的。”

  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波则在赞成的基础上,对“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下的检察官提出了“专业化、精细化”的希望。

  面对面论证集思广益

  “对‘捕诉合一’,我原来是持反对意见的。一个公诉,一个批捕,两种职能的思维是不一样的。把两种思维合在一起,我觉得有难度。听了两天的情况汇报,我也在思考它们的关系,思考以往的观点对不对,我是不是太固执了一点?”谢佑平发言时,直言把这次调研过程比喻成一次学习过程,引起大家一阵笑声。

  笑声只是“佐餐”。座谈中,8名法学专家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为现场的检察官们端上了一道又一道的专业“大餐”。

  “你在审查逮捕的时候要做很多工作,甚至要把审查起诉的很多工作都做了。我特别想了解,在这7天时间里,如何完成原本需要一个月完成的工作?”吴宏耀抛出问题。

  “我理解吴教授的问题是逮捕按照起诉标准去做的话,时间如何保证?我认为现在逮捕的标准高,不是高在细枝末节上,而是高在核心证据上,通过‘捕诉合一’把庭审对审查起诉的要求传导到审查逮捕环节。”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子良回应道。

  张品泽提问说:“‘捕诉合一’后,在批捕阶段,要求补侦的次数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会不会延长?”

  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回答说:“批捕阶段,公安机关不会因为我们列了补充侦查提纲,他们的侦查期限就延长。不过我们开提纲确实是多了,因为我们对收集固定证据的质量要求高了。”

  ……

  检察官们除了在你问我答中感受到了法学专家的“犀利范”,还在他们的总结发言中领略到了不少真知灼见。

  “我认为,批捕和起诉都属于司法审查,‘捕诉合一’是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变化,从法理上讲没有障碍,从效率上考虑好处明显,从检察一体化原则讲可以灵活多变。”张建伟说,“当然,‘捕诉合一’后办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比如要做好捕和诉的时间管理,要注意不同阶段证据标准的层次性,要提升检察官的专业化水平。”

  “任何改革要依法有据,‘捕诉合一’在目前宪法和刑诉法的层面,是不存在障碍的。但建议对这项改革要审慎推进,赞成先搞些试点。”熊秋红说。

  “对‘捕诉合一’追求的目标,要深入思考。要重视构建积极良性的检警关系。”刘计划说。

  “批捕和公诉都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捕诉合一’后要防止把公诉思维带入批捕,使批捕职能沦为公诉的附庸。”吴宏耀说。

  ……

  经过两天的座谈交流,法学专家形成了赞成、不赞成也不反对、不赞成但表示可以先试点的三种观点。

  率队调研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钺锋,对这次调研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对专家学者踊跃参加调研、积极建言献策表示衷心感谢。他说,任何一项司法改革的关键是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条件和要求。无锡、苏州检察机关的“捕诉合一”实践经验值得肯定,这项机制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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