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五台县院办理的刘某某等3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已将生态赔偿金全额缴纳至五台县院推动设立的我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项账户。
五台县院在履职中发现,刘某某等3人涉嫌失火犯罪,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修复受损法益,遂将该线索交第三检察部审查。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刘某某等3人从太原自驾回乡上坟,在防火检查人员明确告知该时段处于五台县森林防火特险期,严禁明火情况下,依然点火烧纸,引燃坟地周围的荒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五台县林业局调查认定,共烧毁国家公益林590.88亩。五台县院认为,刘某某等3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案件办理期间,为确保赔偿金按时足额到位,更快更好实现受损生态恢复,五台县院提前谋划,积极同五台县政府、五台县财政局、五台县人民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请示报告、实地调查、座谈调研等方式,积极推动设立了全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12月3日,刘某某等3人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等3人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95440元全额汇入该专项账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既是对总书记“两山理念”和《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是创新监督模式、确保监督实效、构筑保护合力的检察作为,必将进一步规范生态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为受损公益恢复提供及时高效的资金保障。
下一步,五台县院将持续跟进资金使用,确保受损公益及时、完整得到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