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公开听证,让司法在阳光下尽显温情
时间:2020-12-03  作者:谢金娜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我院受理了由忻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夜间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碰撞被害人郭某某,致郭某某重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承办人经审查发现,叶某某是一名废品收购行业从事者,家中有三名子女,母亲也年事已高,经济上比较困难,电动三轮车又没有任何保险。而被害人郭某某重伤后生活已不能自理,医药费昂贵,直至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叶某某家属仅支付了郭某某一万元的医药费。本案若一捕了之,叶某某身陷囹圄,则没有任何创造财富的能力,年幼子女如何安置?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何赔偿?本案若不捕,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肉体折磨如何补偿?他们从情理上如何接受?作为司法工作者,如何从同样痛苦的两个家庭寻找平衡点,从而确保案件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带着问题,承办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发现双方均有和解的意向,但苦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我院承办检察官主动将双方当事人及他们委托的调解人共同约在一起,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针对双方的疑惑点一一进行答疑解惑。最终,在调解人的调解下,两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进行了履行,制作了和解协议书。

之后,我院组织召开了拟不捕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一名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侦查人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参加了听证会,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叶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我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当场对叶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通过本次听证会,在犯罪嫌疑人的救赎和被害人的谅解之间架起了桥梁,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谅解,抚慰了遭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心灵,同时挽救了两个家庭,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彰显了新时期的检察担当。

 

 
网上服务
网上举报
控告申诉
法律咨询
案件查询
检察长信箱
12309中国检察网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远程视频接访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检察微信
二维码 上
忻州检察微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园街 邮编:034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